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25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529号原告:王某,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安义县人,农民,住靖安县。被告:胡某,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农民,住靖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涂芳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