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529号原告:王某,女,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安义县人,农民,住靖安县。被告:胡某,男,197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农民,住靖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小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涂芳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