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终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魏新春与叶海蓉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新春,叶海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终19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新春,男,1954年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泾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泾阳县泾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海蓉,女,1975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泾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民,泾阳县泾干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上诉人魏新春与被上诉人叶海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上诉人魏新春不服泾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3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新春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弛,被上诉人叶海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军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魏新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魏新春的申请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新春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1341元,减半收取670.5元,由上诉人魏新春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作儒审判员 刘煜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段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