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4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范文太、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文太,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邱金录,涂景荣,杜云蕊,邱存梅,邱存镇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451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范文太,男,汉族,生于1962年2月10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上诉人(一审被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人民北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东,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邱金录,男,生于1944年6月3日,汉族,住镇平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涂景荣,女,生于1948年8月13日,汉族,住镇平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杜云蕊,女,生于1981年2月12日,汉族,住镇平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邱存梅,女,汉族,生于2004年3月27日,住镇平县。法定代理人杜云蕊,女,生于1981年2月12日,汉族,住镇平县,系邱存梅之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邱存镇,男,汉族,2012年7月24出生,住镇平县。法定代理人杜云蕊,女,生于1981年2月12日,汉族,住镇平县,系邱存镇之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家朝,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文太、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邱金录、涂景荣、杜云蕊、邱存梅、邱存镇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3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范文太、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61元、285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王 妮审判员 李 舸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上兰重审提纲(内部函件注意保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邱金录、涂景荣、杜云蕊、邱存梅、邱存镇与范文太、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重审中应注重:承包关系中,所有人与承包人之间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是否系连带责任?范文太辩称鱼塘已转包给米翔亭,并申请追加米翔亭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二审又提供米翔亭具体信息(身份证号41324196902084058)。是否应追加米翔亭参加诉讼更为适当?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