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执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夏柳发、江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柳发,江江,江国有,吴娟,鹰潭市粮丰米业有限公司,黄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4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柳发,男,汉族,1964年4月23日出生,住鹰潭市信江区。被执行人江江,男,汉,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江国有,男,汉族,1951年1月5日出生,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吴娟,女,汉族,1979年1月17日出生,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鹰潭市粮丰米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5999963-7,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童家创业基地。法定代表人江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桂英,女,汉族,1955年1月26日出生,住鹰潭市月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夏柳发与被执行人江江、江国有、吴娟、鹰潭市粮丰米业有限公司、黄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602民初15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江、江国有、吴娟、鹰潭市粮丰米业有限公司、黄桂英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夏柳发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江、江国有、吴娟、鹰潭市粮丰米业有限公司、黄桂英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合计12440元。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为12724.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向鹰潭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送达(2017)赣0602执436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鹰潭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协助提取被执行人鹰潭市粮丰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鹰潭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285164元至本院账户。因鹰潭市国土资源局对收购被执行人土地补偿款项的数额尚未审核确定,故土地补偿款项至今未提取至本院账户。此外,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普查查明,被执行人江江、江国有、吴娟、鹰潭市粮丰米业有限公司、黄桂英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柳发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江、江国有、吴娟、鹰潭市粮丰米业有限公司、黄桂英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夏柳发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602民初15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琴审 判 员 陆卫华审 判 员 张 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