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行与李燕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行,李燕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109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行,住所地:金溪县秀谷东大道52号。负责人:徐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峰,系该公司客户经理主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国华,系该公司二级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燕峰,女,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行诉被告李燕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4元减半收取1552元,由被告李燕峰负担。审判员 乐开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七日书记员 刘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