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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03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邓佳明与佳木斯市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佳明,佳木斯市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3民初689号原告:邓佳明,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佳木斯市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新华街北段。法定代表人,李振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邓佳明与被告佳木斯市颐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邓佳明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邓佳明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佳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邓佳明负担。审判员  马佳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