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10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温州佑利投资有限公司与徐国然股权转让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佑利投资有限公司,徐国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10685号申请执行人:温州佑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徐国然,男,汉族,1970年9月27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本院在执行温州佑利投资有限公司与徐国然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徐国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国然钱款人民币2,668,827.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卓君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吴晓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晓非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