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垒磊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垒磊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02刑初209号公诉机关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垒磊,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大同市南郊区人。2017年6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2017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一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垒磊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垒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9日5时许,被告人何垒磊驾驶晋BVH8**现代牌越野轿车,沿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同市阳光泌尿医院东侧时,因观察不周,将被害人沈某某撞倒,造成其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垒磊主动拨打122和120电话。经大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何垒磊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垒磊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何垒磊的供述、证人杨某某、孙某的证言、大同市公安局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大同市120电话受理记录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查询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死亡医学证明、居民死亡殡葬证、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2017﹞毒鉴字第221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2017﹞尸鉴字第380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2017﹞机鉴字第120号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收条、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202民初2398号民事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垒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垒磊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通过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何垒磊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居住地司法部门认为其适合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垒磊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晓忠审 判 员 左娟娟人民陪审员 郭志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葛亚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