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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河南永达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与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永达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汤阴县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527行初36号原告河南永达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汤上公路。法定代表人冯永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成军,河南永达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汤阴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78号。法定代表人秦长新,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永达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汤阴县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河南永达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永达清真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永达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河南永达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田青旭人民陪审员  徐向永审 判 员  朱军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玲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