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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21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辽阳县黄泥洼供销合作社钰德顺农资服务站与被告刘作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县黄泥洼供销合作社钰德顺农资服务站,刘作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21民初1285号原告:辽阳县黄泥洼供销合作社钰德顺农资服务站,住所地辽阳县黄泥洼镇黄泥洼村。负责人:姜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霏,系原告职员。被告:刘作庭,男,59岁,汉族,农民,住辽阳县黄泥洼镇南甸子村。原告辽阳县黄泥洼供销合作社钰德顺农资服务站与被告刘作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辽阳县黄泥洼供销合作社钰德顺农资服务站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县黄泥洼供销合作社钰德顺农资服务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阳县黄泥洼供销合作社钰德顺农资服务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计1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中宝审 判 员  姜冬梅人民陪审员  肖单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李 晨书 记 员  李宣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