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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冲与马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冲,马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1911号申请执行人吴冲,男,198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马光明,男,197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吴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722民初8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吴冲与马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光明有银行存款3601.23元,已予以扣划。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杨司光代理审判员  刘兆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其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