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行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孝感市星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罗金安等与孝感市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孝感市星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罗金安,罗金华,孝感市国土资源局,孝感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中心,孝感市民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行终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孝感市星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黄陂大道特*号。法定代表人姚九珍,该公司总���理。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金安,男,汉族,1952年3月21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金华,男,汉族,1961年11月19日生,住孝感市孝南区。上述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建刚,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上述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罗金洲,孝感市星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系罗金华之兄、罗金安之弟。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孝感市文化路**号。法定代表人黄火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袁飞,孝感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中心副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托代理人杨敏,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孝感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中心。住所地:孝感市文化路**号。法定代表人尚洪涛,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袁飞,孝感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中心副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杨敏,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审第三人孝感市民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熊咀二路**号。法定代表人肖应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祥,孝感市孝南区司法局天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孝感市星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罗金安、罗金华因土地行政收购一案,不服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902行初3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孝感市星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罗金安、罗金华以与被上诉人充分协商达成和解,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孝感市星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罗金安、罗金华撤回上诉;准许原审原告孝感市星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罗金安、罗金华撤回起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审判长 祁国华审判员 黄 伟审判员 彭 娟��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左 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