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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1执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开封市汴西新区民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众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宁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汴西新区民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众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宁伟,郑倩,姜自良,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1执1339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汴西新区民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众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宁伟,男,汉族,1970年5月6日生,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郑倩,女,回族,1987年6月22日生,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姜自良,男,汉族,1964年10月3日生,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执行人张伟,男,汉族,1964年9月24日生,开封市龙亭区。本院(2016)豫0211民初14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众森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宁伟、郑倩、姜自良、张伟的银行存款100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允波审判员  曹艳青审判员  于振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武胜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