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小午与刘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午,刘小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287号原告杨小午,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现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楞,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浩,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斌,男,1982年1月9日生,汉族,住武陟县。原告杨小午诉被告刘小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杨小午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现找不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小午负担。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訾东东人民陪审员 张建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梦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