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执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林启、徐海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启,徐海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21执保116号申请执行人:杨林启,男,195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执行人:徐海宸,男,1992年12月14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申请执行人杨林启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执行人徐海宸所有的鄂F×××××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已自愿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7)鄂1321财保15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徐海宸的鄂F×××××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姜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