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林琳认定林风宝、李秀贤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琳,林风宝,李秀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特5号申请人:林琳,住敦化市。被申请人:林风宝(林凤宝),住敦化市。被申请人:李秀贤,住住敦化市。案由: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纠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林琳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林风宝(林凤宝)、李秀贤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申请人林琳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林琳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林琳撤回申请。审判员 刘立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