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行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渝北区分局等撤销回复及复议决定书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渝北区分局,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2行初287号原告周开礼,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渝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99号青麓雅苑3幢。法定代表人郭朝伟,局长。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食品城大道27号。法定代表人唐英瑜,局长。原告周开礼诉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渝北区分局、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回复及复议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开礼于2017年10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周开礼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依德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人民陪审员 朱锡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上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