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6执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杜现军与王志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现军,王志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6执837号申请执行人杜现军,男,197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被执行人王志稳,男,1987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阳市。申请执行人杜现军与被执行人王志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依法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506民初1722号民事调解书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杜现军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定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506民初1722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群伟代理审判员 刘卫东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国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