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唐泉林恒鑫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唐泉林恒鑫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504号申请执行人:高唐泉林恒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经济开发区北湖路北首路西。法定代表人:郭传江,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宗政,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高唐泉林恒鑫建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人和街道光明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洪发,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6900号。法定代表人:王军,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唐泉林恒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高唐泉林恒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长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被申请人山东泉林秸秆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70000元,期限二年(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支付。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莲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焦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