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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行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原告唐亚丰要求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亚丰,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104行初255号原告唐亚丰,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满族,住址:黑龙江省五常市红旗满足自治乡后兰村后兰屯。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住址沈阳市浑南白塔街道塔南街。法定代表人王铁兵,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孙晓菊,系辽宁国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茂,系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原告唐亚丰要求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履行征收补偿协议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亚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86元减半收取439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 郁人民陪审员  杜琳琳人民陪审员  吴 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 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