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江西鑫亮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江西鑫亮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钢城工业有限公司,江西中诺担保有限公司,阙顺昌,杨春,王锐全,黄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原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路支行),住所地:南昌市。负责人:叶颂明。被执行人:江西鑫亮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英雄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锐全。被执行人:江西省钢城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阙顺昌。被执行人:江西中诺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杨春。被执行人:阙顺昌,男,汉族,1976年1月29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杨春,男,汉族,1967年2月1日生,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王锐全,男,汉族,1964年7月5日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黄珠,女,汉族,1968年1月21日生,住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鑫亮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钢城工业有限公司、江西中诺担保有限公司、阙顺昌、杨春、王锐全、黄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522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将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铁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鑫亮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钢城工业有限公司、江西中诺担保有限公司、阙顺昌、杨春、王锐全、黄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赣01执522号】,指定到南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南昌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协助办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交接,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 珂审判员 姚 国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华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