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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太史光远与辽源市龙山区隆利达蔬菜仓储有限公司、辽源市东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史光远,辽源市龙山区隆利达蔬菜仓储有限公司,辽源市东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民初2134号原告太史光远,住所地辽源市。被告辽源市龙山区隆利达蔬菜仓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淑荣,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辽源市东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会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雪娇,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太史光远诉被告辽源市龙山区隆利达蔬菜仓储有限公司、辽源市东星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太史光远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太史光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27.00元(缓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修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