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敏与被执行人江苏睃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敏,江苏晙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2071号申请执行人吴敏,男,1955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江苏晙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工业开发区15号。法定代表人方宇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6)苏0111执2071号吴敏与被告江苏晙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敏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晙昉机械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永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邢啸天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