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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81执344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龙洞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6336749-5。法定代表人:李卫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宫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665292124P。法定代表人:李林,该公司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81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东江大和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在南宫××东环路东侧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邢台依林山庄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宫市东环路东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南房权证2010字第××号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松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