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29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潘宇诉范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宇,范德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2919号原告:潘宇,住乾安县。被告:范德志。原告潘宇与被告范德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德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潘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14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7月24日在原告处借款14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一枚,约定2017年8月3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被告推拖,故诉至法院。潘宇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原件一枚,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德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潘宇借款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艳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承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