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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辛某某申请杨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531号申请执行人辛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辛某某与杨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7)辽1202民初114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辛某某于2017年0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信息、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某某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辛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辛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伟君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闫利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