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蔡庆、陈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庆,陈辉,薛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蔡庆,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辉,男,198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薛秀芳,女,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蔡庆与被执行人陈辉、薛秀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5)融民初字第63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陈辉、薛秀芳偿还借款40万南非兰特。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辉、薛秀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辉、薛秀芳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2)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陈辉、薛秀芳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陈辉、薛秀芳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将陈辉、薛秀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蔡庆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6382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小琴审 判 员 郑学品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