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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1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姜领朋与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奚亚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领朋,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奚亚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447号之一原告:姜领朋,男,195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新华,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金湖路。法定代表人:孙召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咏华,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奚亚兴,男,1953年10月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告姜领朋与被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奚亚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姜领朋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姜领朋自愿撤回对被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奚亚兴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领朋撤回对被告常熟古建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奚亚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70元,由原告姜领朋负担。审 判 长  曾纪雄人民陪审员  王杏华人民陪审员  赵 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