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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4-11

案件名称

黄楹、李林通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楹,李林通,李上灵,李金良,刘良涛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民申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楹(又名黄鹏),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民,广西佰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林通,男,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上灵,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平桂区。一审第三人:李金良,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上列被申请人及一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煜,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被申请人及一审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倜铭,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刘良涛,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再审申请人黄楹因与被申请人李林通、李上灵及一审第三人李金良、刘良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2016)桂1102民初254号和本院(2016)桂11民终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献年审 判 员 甘怀新审 判 员 王凯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莫美新书 记 员 刘源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