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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执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何清辉、黄小江与安化县大福镇大尧村第15组、安化县大福镇大尧村第16组、安化县大福镇大尧村第17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清辉,黄小江,安化县大福镇大尧村第15组,安化县大福镇大尧村第16组,安化县大福镇大尧村第17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何清辉,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黄小江,男,汉族。被执行人:安化县大福镇大尧村第15组,住所地安化县大福镇大尧村。负责人黄仕钢,该组组长。被执行人:安化县大福镇大尧村第16组,住所地安化县大福镇大尧村。负责人黄汉云,该组组长。被执行人:安化县大福镇大尧村第17组,住所地安化县大福镇大尧村。负责人赵高品,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清辉、黄小江与被执行人安化县大福镇大尧村第15组、安化县大福镇大尧村第16组、安化县大福镇大尧村第17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清辉、黄小江依据(2016)湘09民终5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6)湘09民终5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湘09民终5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