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民申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燕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省西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和农商行)、原审被告张应勤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燕,甘肃西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应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10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燕,又名王燕儿,女。诉讼委托代理人:颉勇,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西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和农商行),住所地:西和县汉源镇中山南路。法定代表人:冯晓满,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张应勤,男。再审申请人王燕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省西和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和农商行)、原审被告张应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2民终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王燕申请再审称,一、王燕既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也未在借款合同上盖章,更没有将自己的印章交与担保人张应勤或者授意张应勤以王燕的名义签字盖章,借款合同上王燕的名字是张应勤代签的,王燕至今不承认向西和农商行借款及不同意和追认委托张应勤借款的事实,王燕也未经手该笔现金,该借款合同对王燕并不成立。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王燕从未在借款合同上签署自己的名字,担保人张应勤承认合同上王燕的签名确代签,原审以王燕未提出笔迹鉴���为由,推定王燕的签名确为本人所为,认定错误。张应勤承认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持有王燕的印章,而张应勤持有伪造的印章未经王燕同意确认。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王燕未在该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并不成立。王燕并未委托张应勤前去办理借款事宜,故借款行为对王燕来说无效。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第(三)、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西和农商行提出意见称,一、王燕与西和农商行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合法有效,王燕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期还款义务。二、保证人张应勤根据王燕与其丈夫颉小平共同指示,由张应勤代其办理的所有的贷款手续,并提供了王燕的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了王燕的印章,所贷款项归还了王燕及其丈夫所欠旧贷的部分本金及利息,多年来王燕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处适当。请求驳回王燕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和农商行与王燕、张应勤诉争的《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王燕否认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原一、二审审理的事实,西和农商行并无有证据证明王燕在该贷款合同上签字,但结合担保人张应勤的陈述及西和农商行向其发放贷款并将该贷款用于偿还王燕丈夫的贷款利息及王燕的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事实,原审判处由王燕归还此次借款及利息,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王燕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牛登峰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代理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