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执1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飞、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唐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飞,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执行人唐建国,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申请执行人刘飞与被执行人唐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飞依据已经生效的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5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唐建国归还借款30000元、利息2600元(该息为2017年5月份之前利息,2017年6月份起利息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及垫付的诉讼费32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建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唐建国在靖安县人民医院工作,本院依法作出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建国的工资收入,并已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唐建国在该单位无固定收入,仅有效益工资,除此之外也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唐建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经本院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光华审判员 胡盛烽审判员 梅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