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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5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与田恒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田恒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50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州大道北同和富和路2-58号(双号)101、102、103、104、201房。负责人:赵广文,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家立,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许艳君,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田恒勇,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平架支行与田恒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田恒勇、向荣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环东路以南黄岐第一城39座2D房的房产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1421-1号案查封。本院已于2017年10月19日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出具商请移送函,请求将上述房产移送本院执行。鉴于商请移送上述房产需时较长,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且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审 判 员  邓居诚助理审判员  邓春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佳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