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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5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5375号原告:刘某,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赫某,女,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连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