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辖终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洪伟、李林微、耿燕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洪伟,李林微,耿燕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9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洪伟,女,1978年9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林微,1973年1月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耿燕妮(李林微之妻),女,1977年7月3日出生。上诉人李洪伟因与被上诉人李林微、耿燕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6民初183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李洪伟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此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洪伟的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室,故本案依法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李林微、耿燕妮对于李洪伟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林微、耿燕妮以李洪伟未依照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履约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李洪伟依约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支付违约金,故本案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因当事人在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诉争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室,李林微、耿燕妮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李洪伟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及支付违约金等,房屋所在地系合同的履行地,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李洪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驳回李洪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申小琦审判员 唐 仑审判员 江慕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梦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