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16执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万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万某,武汉鼎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63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黄陂大道378号。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万某,男,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鼎鑫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露甲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与被执行人万某、武汉鼎鑫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174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56477.02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万某、武汉鼎鑫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现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与被执行人万某、武汉鼎鑫置业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现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黄陂支行与被执行人万某、武汉鼎鑫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依法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17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小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