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刑初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周庚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庚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6刑初292号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庚富,男,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刑检刑诉(2017)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庚富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崔旭、岳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庚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庚富于2017年6月25日16时许,酒后驾驶吉AR54**号轿车沿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长白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7公里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庚富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0.12mg/100ml,被告人周庚富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庚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理化检验鉴定书、被告人周庚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庚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周庚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0.12mg/100ml,属醉酒程度较高。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周庚富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庚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朝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洪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