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18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与北京音皇乐友汇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大音乐有限公司,北京音皇乐友汇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18022号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304-5。法定代表人:马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全甫,北京市方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音皇乐友汇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街道塔园12号楼-01层B101、B012号。法定代表人:李永胜,总经理。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音乐公司)与被告北京音皇乐友汇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音皇乐友汇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大音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全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音皇乐友汇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恒大音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费用共80000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用2000元、场所消费297元,其余77703元为经济损失);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依据我国法律依法注册成立的唱片公司,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作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员单位之一,对涉案的音乐电视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权。鉴于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与协会所签署的协议,原告对未经授权,侵权使用原告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可以原告的名义提起诉讼,并获得相应的经济损失。经查,被告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卡拉OK点唱系统中收录了《我一定会来》、《回家吃饭》、《爱爱爱情》、《兄弟干杯》、《真的不同了》、《你很爱他对不对》、《家的味道》、《谁的心忘了收》、《留什么给你》、《你快回来》、《缘分的天空》、《拯救》、《只要你好》、《淡淡的忧》、《不再沉睡》、《我的MIDI》、《寂寞三个人》、《绝不呼救》、《专家》、《勇敢的我》、《对自己好一点》、《时光恋人》、《啊77》、《怎样》、《传奇世界》、《回忆的箭》、《浅浅爱》、《历史课》、《有缘无份》、《一杯接一杯》、《无限荣光》、《不哭》、《雄鹰》、《代价》、《梅》、《飞雪》、《幸福了吗》、《爱比不爱更寂寞》、《飞舞》、《确定一定以及肯定》、《花儿》、《寂寞有多长》、《城市》、《奔四》、《无法拒绝》、《因为我是男人》、《伤心一百天》、《随之舞蹈》、《红绿灯》、《立秋》、《信》、《我懂你》、《TheWorldIsLove》、《风起来的时光》、《牵绊》、《不再问》、《喜玛拉雅》、《Crazy》、《美人鱼》、《胡撸胡撸瓢儿》、《女人的梦》、《能不能幸福》、《星光灿烂》、《节日》、《游游荡荡》、《白纸黑夜》、《我们的声音》、《你是我的阳光》、《你的芭比》、《我要结婚》、《我希望我的希望不再只是希望》、《大中国》、《刹那之间》、《天那边的爱》、《中国》、《伤心是一种说不出的痛》、《一个人的日子还好吗》、《如何才能留住你的爱》、《等你回家》、《如果我离开》、《约定的地方》、《爱情的房子》、《敢问路在何方》、《男人苦》、《快乐农场》、《我的歌》、《只是》、《我要结婚》、《伤心海》、《红辣喜》、《电台有人点播伤心情歌》、《葵花点穴手》、《猪都笑了》、《对不起我的最爱》、《你们的梦我的未来》、《这个冬天来看你》、《滥赌鬼》、《好奇害死猫》、《毕业了》、《天使也寂寞》、《稻草人》、《亲爱的我们结婚吧》、《流逝》、《校花》、《倍儿爽》共105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以下简称《我一定会来》等105部涉案作品),并且未经原告及协会授权许可,在其卡拉OK点唱系统中营业性播放前述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音皇乐友汇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恒大音乐公司制作出品的音乐专辑《恒大音乐卡拉OK精选集》收录了包括《我一定会来》等105部涉案作品。该专辑封盘上注明“恒大音乐有限公司”,并载明“本专辑内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为恒大音乐有限公司全权所有,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用作复制、放映、演出、网络传播以及其它商业用途”。《我一定会来》等105部涉案作品的内容为歌曲MTV,表现为画面与音乐的有机衔接,并共同表达歌曲的情感或情节。2012年3月20日,恒大音乐公司(乙方)与音集协(甲方)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二条:1.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MTV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信托甲方管理,以便上述作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提供给卡拉OK经营者在KTV中以MTV卡拉OK作品的形式使用,上述乙方授予甲方的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乙方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第四条:1.甲方对乙方的MTV作品管理,仅限于同卡拉OK经营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情况向乙方分配使用费;2.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乙方有义务协助进行诉讼。2015年11月26日,恒大音乐公司(乙方)与音集协(甲方)签订《协议书》,对2012年3月20日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内容变更如下:一、撤销《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第四条第2款内容;二、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对于未经合法授权而使用乙方音乐电视作品的卡拉OK经营主体,乙方保留对侵权方的诉权;甲方不再以自己的名义或授权第三方向未经合法授权而使用乙方音乐电视作品的卡拉OK经营主体代乙方行使维权权利;乙方因行使维权权利而产生的维权权益全部归乙方所有;四、本协议书有效期为两年,自2015年12月1日起生效。2017年3月28日,在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恒大音乐公司的工作人员来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街道塔园12号(中成天坛假日酒店东南角)的“音皇乐友汇量贩式KTV”,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地下一层的K622房间内使用点歌器依次点播了《我一定会来》等105部涉案作品,并对歌曲播放过程进行了录像。消费结束后,得到该经营场所开具的《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一张,发票金额为297元,发票上所盖印章为“北京音皇乐友汇娱乐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将录像刻录成光盘进行了封存,并出具了(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4909号公证书。本案审理过程中,将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相关歌曲的录像部分与《恒大音乐卡拉OK精选集》光盘中收录的《我一定会来》等涉案105部作品进行比对,二者的影像、声音、词曲等一致。另查,恒大音乐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2000元,场所消费费用297元。上述事实,有恒大音乐公司提供的《恒大音乐卡拉OK精选集》光盘、《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协议书》、(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04909号公证书及公证光盘、公证书所附签购单、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音皇乐友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恒大音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内容是《我一定会来》等105部涉案作品的MTV,该MTV的内容表现为画面与音乐的有机衔接,并共同表达歌曲的情感或情节。由此可以看出,该MTV经过了主创者的构思和编排,具有一定的独创性,而并不是机械制作的产物,故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根据涉案专辑上载明的内容,恒大音乐公司为收录涉案MTV作品的音乐专辑的出品单位,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恒大音乐公司为涉案作品的制片者,依法享有著作权。依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及《协议书》,可以认定恒大音乐公司已将维权的权利收回,音集协不再享有此项权利,故恒大音乐公司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音皇乐友汇公司未经恒大音乐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KTV中通过点唱系统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我一定会来》等105部涉案作品,供公众进行放映,侵犯了恒大音乐公司对《我一定会来》等105部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问题,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音皇乐友汇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地所属地域的消费水平等因素,对恒大音乐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予以支持。恒大音乐公司所主张的公证费、公证时的消费支出,属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音皇乐友汇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我一定会来》等105部涉案作品;二、被告北京音皇乐友汇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7703元;三、被告北京音皇乐友汇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2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北京音皇乐友汇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 判 长 张 炎人民陪审员 侯春华人民陪审员 宋长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倪 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