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7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7民初562号原告张xx,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丰荣村农民。被告王xx,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丰荣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判员 姚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营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