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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7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7民初562号原告张xx,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丰荣村农民。被告王xx,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丰荣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xx负担。审判员  姚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营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