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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臣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臣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1217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臣书,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现住滑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臣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臣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5日13时左右,被告人李臣书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沿道康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路,又沿人民路自北向南行驶至财园宾馆门前时,撞到路西隔离花池的路沿石上,造成李臣书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李臣书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对其抽血送检。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测:从李臣书的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73mg/100ml。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臣书主动到滑县公安局交警队投案,到案后对自己醉酒驾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被告人李臣书刑事拘留期间,经体检发现患有冠心病、心率失常,滑县看守所于2017年10月23日以被告人李臣书患有严重疾病、有生命危险为由向本院建议对被告人李臣书变更强��措施,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对被告人李臣书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臣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车辆照片、抽血照片,被告人李臣书的户籍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结果、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2、证人张某、崔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臣书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血醇检验报告单一份。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臣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臣书酒后驾驶机���车,且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273毫克,远超过定罪标准80毫克。很多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是由醉酒驾驶所引起,对此类犯罪的打击,不仅是为了保护他人的生命安全,也是为了惩戒、教育和保护驾驶者本人。被告人李臣书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臣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翠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伟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