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赖福生与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福生,罗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1404号原告赖福生,男,1988年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罗浩,男,1988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福生与被告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福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赖福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豪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