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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民初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赖福生与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福生,罗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1404号原告赖福生,男,1988年2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罗浩,男,1988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福生与被告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福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赖福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豪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