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戴微与黑龙江省中数智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微,黑龙江省中数智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626号申请执行人:戴微,女,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数智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本院在执行戴微与黑龙江省中数智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根据哈平劳人仲字[2016]第305-1、305-2号仲裁裁决书,黑龙江省中数智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应给付戴微37459.72元。执行中已冻结黑龙江省中数智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在龙江银行21030120009000323号账户,但账户内余额不足。经查,黑龙江省中数智健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娜审判员 冀宇慧审判员 张春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