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行与被执行人山西晋美油脂有限公司、永济市康裕油脂有限公司、戈跃进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行,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永济市康与油脂有限公司,戈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71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行。代表人:杨军,行长。被执行人: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戈跃进。被执行人:永济市康与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官喜来。被执行人:戈跃进,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行与山西晋美油脂有限公司、永济市康裕油脂有限公司、戈跃进借款合同案件的(2016)晋0881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晋美油脂有限公司、永济市康裕油脂有限公司、戈跃进应给付申请人255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70548.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2900元。经查,被执行人山西晋美油脂有限公司、永济市康裕油脂有限公司、戈跃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济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的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东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