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31执6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绍龙与朱林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绍龙,朱林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6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绍龙,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廖家镇。被执行人:朱林辉,男,汉族,1967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寿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3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刘绍龙申请执行朱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林辉所有位于蒲江县寿安镇房屋,但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润明执行员 谢拥政执行员 董利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