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4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章思东与章师常、杨乐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思东,章师常,杨乐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4372号原告:章思东,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章师常,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杨乐彩,女,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章思东与被告章师常、杨乐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章师常、杨乐彩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2月13日,被告章师常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章思东,载明向原告借到460000元,约定还款期限两个月。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章师常至今分文未还。另认定,被告章师常、杨乐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0年3月15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章师常、杨乐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章思东借款4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计4100元,由被告章师常、杨乐彩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刘海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如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