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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6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吴军与湖南东方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湖南东方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608号原告吴军,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告湖南东方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天元区泰山西路1399号龙腾国际7楼。法定代表人刘英,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谢岳云,湖南火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刘娟,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与被告湖南东方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军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军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军撤回对被告湖南东方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