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康积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积祥,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8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康积祥,男。被执行人冯伟,男。申请执行人康积祥与被执行人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728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冯伟未按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康积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康积祥以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要求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之行为是对其执行请求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同时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8执23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秦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