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执恢4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曾玉平与李德菊、殷文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玉平,李德菊,殷文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恢4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曾玉平,女,汉族,1960年12月30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李德菊,女,汉族,1970年2月21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殷文先,男,汉族,1968年8月14日出生,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在执行曾玉平与李德菊、殷文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6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德菊在德昌县惠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200万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德菊在德昌县惠民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2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