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10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咸阳市秦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XX申请非诉行政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阳市秦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10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张XX。咸阳市秦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XX申请非诉行政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行审11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咸秦卫公罚(2016)-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要求其支付罚金10000元、滞纳金10000元、执行费200元。执行中经双方协商,由被执行人支付罚款1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和解协议,申请人领取了案件款,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7)陕0402行审11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2017)陕0402执106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养荣审 判 员 郭云鹏代理审判员 范 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霍志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