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2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梁照征、黄洪本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照征,黄洪本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2刑初29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照征,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田东县。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6月21日被田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追缴违法所得17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6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洪本,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田东县。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6月21日被田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900元,追缴违法所得43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6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照征、黄洪本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农永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照征、黄洪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梁照征、黄洪本及农德蒙(另案处理)、李明久(在逃)在田东县作登瑶族乡驮瓜村大屯梁照常家门口的空地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大吃小”方式聚众赌博。2017年6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梁照征、黄洪本及农某3、李某2在所开设的赌场聚众赌博时,被田东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照征、黄洪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梁照征、黄洪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照征、黄洪本及农某3(另案处理)、李某2(在逃)经商量后,于2017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20日,在田东县作登瑶族乡驮瓜村大屯梁照常家门口的空地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大吃小”方式聚众赌博。赌场中,由被告人梁照征负责“抽水”,被告人黄洪本负责伙食供应,农某3和李某2负责维持赌场秩序。2017年6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梁照征、黄洪本及农某3、李某2在其所开设的赌场聚众赌博时,被田东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黎某,4、罗某1、王某,4、覃某,4、韦某1、许某,4、农某1、韦某2、韦某3、韦某4、黄某1、黄某2、黄某3、李某1、韦某5、谭某1、黄某4、陆某,4、梁某1、梁某2、班某,4、韦某6、黄某5、农某2、潘某,4、罗某2、黄某6的证言;2、现场检查、提取笔录;3、辨认笔录;4、照片说明;5、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6、行政处罚决定书;7、代收罚款委托书、罚没款收据、现金交款单;8、户籍证明;9、同案人农某3的供述;10、被告人梁照征、黄洪本的供述与辩解。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照征、黄洪本目无国法,以营利为目的,与农某3、李某2提供场所、赌具供他人赌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照征、黄洪本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照征、黄洪本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被告人梁照征、黄洪本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照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黄洪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随案移送的赌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罗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韦婕 搜索“”